进口危险货物现在退运出口,危包要更换重新申请危包使用鉴定吗?还是可以用原进口的危险货物包装?
问题的核心涉及到了“危包证”,危包证包含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具体看看法规上是如何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2.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

就本案例而言,进口危险货物涉及到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大胆假设: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需要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申请,进口货物一般包装生产企业在境外{此处假定在国外},如果货物要退运出口,要么就是更改包装,重新购买包装,由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提供《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要么就是使用原包装出口,原包装出口,要么就是提供能提供国外性能鉴定证书,要么就是原包装的检测报告。
小心求证:
1.原包装的检测报告替代《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提供国外的性能检验证书。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由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对于原进口又要出口的危险货物,根据《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如能提供国外性能鉴定证书,符合《国际危规》要求的,可据此向属地海关申请使用鉴定。

对于网友提出的问题,建议操作之前与属地海关充分沟通并将相关情况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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