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价格与报关单价格是否需要保持一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中无与价格相关的变通或豁免规定,因此出口货物价格应与商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相符。【注意】因为管理办法中对于价格条款未涉及,故按照“单单一致、单证相符”的原则,许可证与报关单的价格需要保持一致。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因此如企业出口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溢装数量不超过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签发数量5%的,可凭证向海关进行申报,无需办理换证手续。【注意】因为管理办法中核心点强调的是对于“数量”的管控,对于合同的溢短装条款考虑其中。

需要弄清楚许可证的价格是否需要与报关单保持一致,就先要弄清楚两者对碰的要素有哪些?

从上可以看出,价格未在两者比对的要素中,那为什么价格未在比对的要素中呢?
举例说明下:
对于大宗散货,从定价上来说,不像件杂货,一般使用的是公式计价,在进口或者出口申报时结算价格未出,也就是最终的结算单价未确定,只能双方约定一个临时价格进行报关进行期初的费用结算。
此时,申领的许可证只能参照临时价格,与结算价格会存在偏差,此时海关对于许可证价格的严控其实意义不大,海关的核心在于管控数量,也符合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从海关行政处罚案例的角度而言,目前未找到因为许可证价格与报关单价格不一致而进行的行政处罚。如有小伙伴发现有类似案例,欢迎在留言区分享。
从合规化角度,我们建议如下:
1.本着【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监管要求,对于合同中明确的具有固定价格的商品,建议申领许可证的价格与报关单独额价格保持一致,因为合同是申领许可证的必要文件之一。
2.对于大宗散货,特别是合同中约定的公式计价的货物,建议按照双方约定的临时价格进行申领,临时价格一般体现在临时发票中。建议也可将临时发票作为领证的附件资料,予以佐证。
企业主要把控的核心是合同的数量,满足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于数量条款的要求,使申报的报关单经得起时间检验,经得起来自海关内外部的稽核查,满足企业合规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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