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境内区外企业);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企业。
法规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
第三十七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1.代理进口: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或由代理方自行购汇完成付汇。
2.代理出口: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或先结汇再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法规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这类跨境物流费用属于服务贸易,可直接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需提供相应发票等单证。
第九条 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
交易单证:
(一)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发票。
其它情形包括:
二是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他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
三是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相关费用。
四是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
五是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到的货款,转入方向转出方支付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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