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款担保政策】全解
发布时间:2025-11-26 来源:国联物流 浏览次数:25次

01税款担保适用范围

 

货物进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

 

(三)正在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

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02税款担保主要方式

 

(一)保证金。

 

(二)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

 

(三)经海关同意试点的保险公司开具的关税保证保险单。

 

(四)向海关备案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内成员单位开具的保函。

 

03税款担保注意事项

 

纳税义务人应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若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对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税款保函的,海关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或者在税款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04海关税款担保新模式简介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海关总署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

 

(一)改革红利。

 

1. 一保多用、一地备案、全国通用。

 

与传统的“一事一担保”的担保模式相比,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施后,一份担保整合了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征税要素三类海关税款担保及暂时进出境、修理物品、租赁货物等三项特定业务担保,并实现保函、保单列明的申报地海关的共用。

 

2. 备案线上办理、便利高效。海关系统与担保机构电子数据对接,实现了担保备案、变更等业务的电子化作业,效率大幅提高。

 

3. 额度自动核扣、循环使用。企业在使用担保通关时,担保额度自动核扣,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适用业务范围。

 

1. 汇总征税担保。指为企业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向海关提供的担保。

 

2. 征税要素类担保。指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以及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货物,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提前放行货物。

 

3. 纳税期限担保。指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货物需提前放行,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

 

4. 特定海关业务担保。指暂时进出境货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

 

(三)适用企业范围。

 

除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外的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

 

(四)担保方式。

 

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财务公司保函。

 

(五)申办流程。

 

1. 获取保函、保单。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申请获取保函或保单。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

 

2. 担保备案。已联网的金融机构自动向海关传输保函或保单电子数据。如企业是在未联网金融机构办理的保函或保单,需持纸质正本到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进行备案。海关备案后系统生成担保备案编号。

 

3. 通关。企业申报报关单,选取担保备案编号,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00 号)、《海关总署关于推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56 号)

 

 

首页 业务范围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